证券交易串讲点题班第1讲讲义
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述

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述

大纲要求:

掌握证券交易的定义、特征和原则;熟悉证券交易的种类;熟悉证券交易的方式;熟悉证券投资者的种类;掌握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和可以开展的业务;熟悉证券交易场所的含义;掌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熟悉证券交易机制的种类、目标。

掌握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熟悉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日常管理;熟悉对证券交易所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交易单元的含义、种类和管理办法。

重点:

证券交易的原则、证券公司可以开展的业务、证券交易所与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证券交易的种类、交易机制、交易席位与交易单元

难点:

交易机制

第一节  证券交易的概念、基本要素和交易机制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及原则

    ()证券交易的定义及其特征

证券交易与发行的关系

证券交易的三个特征:证券的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性

注意:在此处可与有价证券的特征相结合来记。采用谐音法,“风流受(收)气(期)”,有人在外风流,有人在外受气。证券交易没有期限性这一特征。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1-1 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发展历程

1986

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始建

8

沈阳试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

9

上海开办了股票柜台买卖业务

19884

先后在61个大中城市开放了国库券转让市场。

1990.12.19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1991.7.3

深圳证券交易所形式开业

1992年初

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期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转让也逐步开展。

1999.7.1

《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

20045

中国证监会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开设中小企业板块(新)

20054

我国开始启动股票分置改革试点工作

200510

重新修订的《证券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后颁布,并于20061 1日起正式实施。

2009.10.30

创业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新)

2010.3.31

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新)

2010.4.16

我国股指期货开始上市交易(新)

 

()证券交易的原则

证券交易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1公开原则。公开原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指证券交易是一种面向社会的、公开的交易活动,其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确定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应当公正地对待证券交易的参与各方,以及公正地处理证券交易事务。在实践中,公正原则也体现在很多方面。

 

二、证券交易基本要素

(一)证券交易的种类

    1、股票交易

    2、债券交易

        债券主要有三大类: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3、基金交易

    基金的基本类型:封闭式与开放式两种。

4、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

  1)权证交易

从内容上看,权证具有期权的性质。权证的交易既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上进行,它的具体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类似。

权证的分类。

2)金融期货交易

金融期货主要有外汇期货、利率期货以及股权类期货三种。

3.金融期权交易

金融期权的基本类型是买入期权和卖出期权。

金融期权大致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

4、可转换债券交易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特征。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在短期资金市场,结合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的特点,存在着债券的回购交易。如果投资者买卖证券时允许向经纪人融资融券,则发生信用交易。

    1、现货交易

    2、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进行的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即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而期货合约则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

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在是否标准化、场所与目的的差异。

3、回购交易

4、信用交易

(三)证券投资者   

证券投资者是买卖证券的主体,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不仅仅是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但是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四)证券公司

    在我国,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注意:注册资本515

(五)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市场的四大作用:提供交易条件、发现价格、实施信息披露、提供交易与交易后服务。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1、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的事项。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2、其他交易场所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在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早期,店头市场(又称“柜台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结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采取何种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防范证券结算风险,我国还设立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三、证券交易机制

(一)定期交易与连续交易

定期交易的特点

连续交易的特点

(二)指令驱动与报价驱动

做市商的收入来源

指令驱动的特点

报价驱动的特点

(三)证券交易机制目标

1、流动性。证券市场流动性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即成交速度和成交价格。

2、稳定性。证券市场的稳定性是指证券价格的波动程度。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可以用市场指数的风险度来衡量。提高市场透明度是加强证券市场稳定性的重要措施。

3、有效性。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证券市场的高效率;二是证券市场的低成本。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一、会员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取会员制。

在我国,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会员资格

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会员的权利。

2、会员的义务。

()会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证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

() 日常管理

设会员代表1名,设会员业务联络人1~4名,根据授权代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监督检查和纪律处分

1、监督检查

2、纪律处分

1)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2)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

3)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权限       

5)取消会员资格

    决定接纳或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以外的其他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5个工作日之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特别会员的管理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

特别会员可以申请终止会籍。

 

二、交易席位和交易单元

()交易席位的含义

交易席位实质包括了交易资格的含义,即取得了交易席位后才能从事实际的证券交易业务。交易席位代表了会员成证券交易所拥有的权益,是会员享有交易权限的基础。

 ()交易席位的管理

1.证券交易所会员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购买席位,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席位。

取得席位后享有的权利:

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

2)每个席位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

3)每个席位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

4)每个席位每年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流量的使用权

5)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2、交易席位的转让。

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共有席位,席位也不得退回证券交易所。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会员不得将席位出租、质押,或将席位所属权益以任何方式转给他人。

席位只能在会员间转让;会员转让席位的,应当将席位所有权益一并转让;会员转让席位,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证券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对存在欠费或不履行证券交易所规定义务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可不受理其席位转让申请。

(三)交易单元

交易单元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取得席位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设立的、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与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会员取得席位后,可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1个或1个以上的交易单元。会员从事证券经纪、自营、融资融券等业务,应当分别通过专用的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和业务许可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交易或其他业务权限。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会员的申请,为交易单元提供使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资源和获取交易系统服务的功能。

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也可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交易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经深圳证券交易同意,会员可将其设立的交易单元提供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使用。

会员通过交易单元从事交易业务,应当向深圳交易所缴纳交易单元使用费、流速费与流量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