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基础精讲班第3讲讲义
1Z301020、1Z30103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主要内容
本节包括3项内容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如:政府机关、学校、协会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主要内容
本节包括3项内容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Z301033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一、代理具有如下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
(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例如,《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三)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常发生在诉讼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1Z3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1Z30103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须本人存在过失。
(3)须相对人为善意。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四)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表见代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