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基础精讲班第1讲讲义
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一)

2014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二、民法商法
1.《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
1.《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
1.《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五、社会法
1.《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六、刑法
1.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

七、诉讼与非诉讼法
1.我国有三大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Z2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集小 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二)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
建设法律既包括专门的建设领域的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例如, 前者有《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后者有《民法通则》、《合同 法》、《行政许可法》等。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建设行政法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目前,各地方都制定了大量的规范建设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北京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指定的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

(六)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规章。
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七)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 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这些条约的内容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例如,我国 加人WTO后,WTO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定也对我国的建设活动产生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 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 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 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公法权力主体在实施公权力行为中,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 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四)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立法法》规定,同一 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 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 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 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 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 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 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六)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 《立法法》的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Z201021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 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 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 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在建设工程中,大多数建设活动主体都是法人。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一)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二)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2Z201022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案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