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精讲班第3讲讲义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大纲要求


二、历年题型及分值占比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主要内容
自然事实 事件 绝对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一)概念及特征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买卖行为、借款行为及出票行为等等。
解释:民事行为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含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可以指代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如:遗嘱、抛弃动产等行为。(意思表示完成即生效)。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如: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
提示:意思表示一般明示,默式也可。

应用分析
例如: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也未提出异议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就通过推定的方式订立了一个不定期租赁合同。
自动售货机属于以推定方式发出的买卖要约;投币购买饮料的行为属于以推定方式作出买卖的承诺。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三)分类
1.单方和多方。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不需要他人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果。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抛弃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请求分割共有物;债务免除、债务的法定抵销、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订立遗嘱、撤销与变更遗嘱、继承权的抛弃、受遗赠权的抛弃、婚姻的撤销。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特点:①主体两个以上②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一致性,而不是绝对的。如合同、决议。
2.有偿和无偿。
(1)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时必须支付的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时没有支付对价。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包括赠与、无偿的保管、委托合同、无偿消费借贷等。

解释:区分意义:
(1)确定行为的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民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必须是无偿的。
(2)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时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4)主张撤销权。
(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一样。
3.要式和不要式。
要式行为是指不但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只能采取一个特定的方式,才能够进行的行为。典型的是票据行为。
4.主和从。
主法律行为不能成立,从不能成立,主无效,从无效。但主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丧失。从法律行为具有附属性,不能独立存在,其在发生、效力、移转和消灭上均具有从属性。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要素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实质有效要件
(1)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无效、限制->未定)
(2)意思表示真实(欺诈->你欺骗我错误;胁迫->你预告危险我恐惧;乘人之危->乘危人利用危难人的危难处境,危难人不得已;恶意串通损害他人)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贩毒、走私)
提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2)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为、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形式有效要件:口头、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等。
提示: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也属于书面形式。
解释:除了口头和书面以外还有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或默示形式。
(1)推定方式是指有积极的作为,但没有一个具体的意思表示来实现法律行为的效果。典型的是以行为方式做出的承诺,如:超市购物。
(2)沉默方式是指消极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消极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例如:《合同法》47、48条规定: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到期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概念
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
(二)种类

应用分析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
A.八岁的YY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例题】(2006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考点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选项A是否无效是不确定的;选项C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选项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除了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民事行为以外,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解释: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应用分析
【例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析:根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选项C应该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是错误的。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试题点评:本题主要考核第1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定”知识点。

三、无效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其实施的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其实施的与年龄、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当事人实施了,如果是合同行为,效力待定。如果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是无效力的。典型的如,《继承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行为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你欺骗我错误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故意的变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所进行的行为。
构成要件:(1)要有具体欺诈行为;(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3)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解释: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受欺诈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遗嘱无效。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你预告危险我恐惧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对公民或者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胁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其特征是:

(1)胁迫一方实施的胁迫行为;(2)胁迫一方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3)受胁迫一方作出了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与胁迫之间有因果关系。
解释:(1)胁迫的内容不仅包括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自己的生命健康及财产,还包括对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及财产作出威胁;(2)胁迫的事实可以是一个必然不会发生的事实,但只要使相对人陷入了恐惧之中,就认为有胁迫的效果;(3)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胁迫。
提示: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同欺诈。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乘危人利用危难人的危难处境,危难人不得已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特征:行为人主观上有乘人之危所为故意,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当事人的利益,须有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的境地事实。

解释: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举例:甲父生病,无钱医治,甲迫于无奈,决定将家中房屋出售。遂找到乙说:“房屋价值50万元,现在我父亲生病了,没办法。20万卖给你。”乙欣然表示同意。甲乙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乘人之危?
分析:
(1)由于甲主动提出条件,而乙表示同意,因此这属于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提出”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乘人之危。
(2)如果反过来,正在甲为医疗费发愁的时候,乙找到甲说:“我帮你出个主意,我给你20万,你把你的房子卖给我,我给你现金。”甲迫于无奈,被迫将房子卖给了乙。这种情况就是乘人之危的行为。

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举例:转移财产的手段是合法买卖或捐赠行为。
口诀:无限不能独,欺胁危恶串,损公益,违法律,害他人,坏指令。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述
由于意思表示不一致或者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可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1)前者撤前有效,在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后者当然、自始无效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前者自主,后者司法机关强制干预;
(3)撤销行为效果不同。前者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使之无效;也可以拒绝行使撤销权,使其成为一个完全有效的民事行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的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超期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
(1)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对意思表示之内容误解100元1市斤(公斤)。
内容有错误认识。这些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
解释: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
(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且误解给表意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
对有偿行为对价显著不均等,欺生利用相对人无经验等。有软伤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本质上是有效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也可选择撤销、也可选择不撤销。
举例: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古董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解释:显失公平与胁迫的区别:在胁迫的情况下包括乘人之危的后果都是显失公平的情形。其最大的区别在于作出意思表示的状态不同。显失公平的意思表示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
因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在被迫的情况下作出的,而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在恐惧中作出的。虽然它们的行为结果在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都体现为显失公平。有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行为未必是显失公平的。
(三)撤销权
1.撤销的时效
①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除斥期间:用于形成权:撤销权、抵销权、追认及解除权等),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链接:《合同法》规定,对可撤销的合同,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如果享有撤销权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视同“有效的”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撤销权的效力:撤销之前是有效的,一经撤销,视为自行为成立日起无效。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
提示: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应用分析
思考:4月1日A与B签订买卖合同100万元。4月10号B知道此合同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4月20号申请撤销,4月30号法院予以撤销。
问:①此民事行为自什么时候起无效?②问:该合同自什么时候起无效?③此民事行为自什么时候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④此合同自什么时候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A.4月1日 B.4月10号 C.4月20号 D.4月30号
答案:①A;②A;③A;④B。

【例题】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故AB正确;C属于无效合同;D属效力未定合同,若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有效。

【例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可撤销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也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2)选项B: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3)选项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4)选项D: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例题】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答案:B
解析:(1)乙的行为属于胁迫行为(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