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精讲班第1讲讲义
新版教材变动具体内容

2014年《中级经济基础》教材变动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 经济学基础:第1-9章(9章)

2013年版教材P39第8、12行
首先,政府可以使用税收的手段对那些产生外部不经济的企业,例如对产生严重污染的企业......而对于那些具有外部经济的企业,政府…

2013年版教材P46倒数第4-9的例题 改为:
如果已知消费函数和投资总额,就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均衡过敏收入,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在一个两部门经济中,已知消费函数为C=100+0.8Y,投资I=460亿元,求均衡国民收入。
解:根据题意可得,
Y=C+I=(100+0.8Y)+460
解之可得:Y=2800(亿元)

2013年版教材P49最后一行增加两段话及图形

假定在短期内总供给曲线不变,由于总需求的增长使总需求曲线向右平行移动,则会导致价格总水平上涨,如图6-7所示。


在图6-7中,由于总需求增长,使得总需求曲线从AD1向右平行移动为AD2,而总供给曲线SRAS不变。总供给曲线和总需求曲线相交点从E1移动到E2,价格总水平从P1上涨到P2。这就是需求拉动型通货膨胀的基本模型。

第二部分 财政:第10-15章(6章)

第10章、13章各增加一节内容,第14章修改部分内容 。第11、12、15章没有变动

2013年版教材73页的最后增加一节的内容。

四、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髙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
一)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意义
现代财政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既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尤其是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这些问题从机制上看,都与现行财税体制改革不到位、财政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一定关系。
目前我国财政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预算管理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有效性和透明度不够,预算管理偏重收支平衡状态,支出预算约束偏软,不利于依法治税和各级人大履行预算监督职能。②税收制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转型的新形势,特别是在解决产能过剩、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较弱,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不利于公平竞争和统一市场环境建设。③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存在不清晰、不合理和不规范等问题,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项目过多,规模过大,资金分散,还常有资金配套要求, 这些都不利于建设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不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④财政收入呈现中低速增长与财政支出刚性增长之间的矛盾加剧,加之财政支出结构固化、僵化, 财政赤字和债务风险加速积聚,财政中长期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建设公平统一市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健全现代国家治理结构、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方向与主要任务
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方向是: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髙效率。
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主要任务如下:
1.建立完整、规范、透明、高效的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现代政府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预算编制科学完整、预算执行规范有效、预算监督公开透明,三者有机衔接、相互 制衡,是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为此,需要重点推进的改革和制度建设有: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决算公开制度;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全面淸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加快建立权 敎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2.建设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取向:一是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种制度安排,进一步提高所得税、持有环节不动产税等直接税收入的比重;健全地方主体税种,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自主性。科学划分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合理配置各级政府税收收入归属权。二是完善调节功能。改进和完善税收政策,引导地方政府更多地关注经济发展质量,更加注重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解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问题。正确处理税收在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消除现行税制存在的对不同市场主体的不平等待遇,建设全国统一公平市场,促进自由竞争和要素充分流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三是稳定宏观税负。税制改革要税费联动、有减有增,兼顾需要与可能,既要考虑保障国家发展和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要,保持财力适度增长,又要考虑企业、个人的承受能力,将税收负担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是推进依法治税。税收作为政府公共治理的工具,必须纳入法治轨道。要加快税收立法步伐,特别是加快重点税收实体法的立法进程。
3.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一是要完善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立足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在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共事权的受益范围、信息复杂性和不对称性以及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合理划分中 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为此,要适度加强中央事权;要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 要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二是要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收人划分。要根据税种属 性,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原则,将收人周期性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 衡、税基流动性较大、易转嫁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其余具有明显受益性、区域性特征、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 例多-些。

2013年版教材104页的最后增加第五节的内容。

五、改进预算管理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代政府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建立和完善现代预算制度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预算编制科学完整,预算执行规范有效,预算监督公开透明,三者有机衔接、相互制衡,是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改进预算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
一)建立政府预算体系
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明确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支出范围和重点,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

(二)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根据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中期财政政策,编制三年财政规划。对规划期内的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评价办法,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提高财政政策的综合性、前瞻性和可持续性。

(三)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
预算审核的重点由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向支出政策拓展后,要硬化支出预算约束。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出台新的增加支出的政策。收入预算应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这将是我国预算审批制度的重大改革。通过改革,将有利于加强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査和监督,有利于改善政府的宏观调控,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

(四)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中央公共财政预算因政策需要,可编列赤字。严格规范年度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原则上用于削减财政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执行中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财政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经全国人大审批的国债限额内发债平衡。

(五)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是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不同于政府决算报告,二者的重要区别是:政府决算报告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主要反映财政和预算单位当年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一级政府整体的财务状况、债务风险、资产负债规模 和结构、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等。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主要是对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涵盖范围、主要内容及其编制方法、编制步骤等作出规定,以确保编制报告科学、准确、完整、及时。

(六)推进政府和部门预算决算公开
进一步细化政府预算决算公开内容。扩大部门预算决算公开范围,细化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内容。

七)全面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
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2013年版教材107页 删掉第12行-25行
删掉“各种包干制的实行……财力基础”

2013年版教材110页第22行,增加
5万亿元、6万亿元、8万亿元、10万亿元,2013年财政收入达12.9万亿元

2013年版教材110页倒数1-8行到第111页第1-6行第(四)点的全部内容
2013年内容:(四) “十二五”规划关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规定……合理共享机制。2014年改为:

(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并作出了明确部署。
1.完善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主要表现是: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承担;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同时,中央和地方职责交叉重叠、共同管理的事项较多。这种状况客观上造成地方承担了一些不适合承担的事务,而中央不得不通过设立大量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给予地方补助;这种格局不仅容易造成资金分配“跑部钱进”、“撒胡椒面”现象,而且容易造成中央部门通过资金安排不适当地干预地方事权,影响了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还会造成地方承担中央事权与地方的积极性不一致,导致执政行为不当,影响市场统一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为此,立足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在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共事项的受益范围、信息的复杂性和不对称性以及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①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集中到中央,减少委托事务,以加强国家的统一管理,提高全国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②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③明确区域性公共服务为地方事权。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弱、并主要与当地居民有关的事务放给地方,调动和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区域公共服务的需要。④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央承担中央事权的支出责任,地方承担地方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按规定分担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在法规明确规定前提下,中央对财力闲难的地区进行一般性转移支付,省级政府也要相应承担起均衡区域内财力差距的责任,建立健全全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2.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要根据税种属性特点,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等原则,对税种作出合理划分;将收入周期波动性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易转嫁的税种划分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其余具有明显收益性、区域性特征、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税收划分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以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2013年版教材112页第(三)点的全部内容
2013年内容:(三)进一步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2014年改为:

(三)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任务
1.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减收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
2.淸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大幅度减少转移支付项目,归并重复交叉的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的专项进行甄别,属于地方事务且数额相对固定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清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货币与金融 :第16-20章(5章)

第17章有微小的调整,其它章节没变动

第四部分 统计 :第21-25章(5章) 2014年没有变动

第五部分 会计:第26-30章(5章)
第27、29章没有变动;第26、28、30章有变动


2013
年版教材212-213页第七节会计法规的全部,2014年改为

七、会计法规
会计法规是指规范财务会计实务的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等的总称,它是约束会计行为的标准,又是评价会计工作的依据。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 《会计法》)为核心,以会计准则、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为主要内容。

(
—)会计法
《会计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是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律,它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法》对我国会计工作的主要方面作出了规定,涉及我国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该法对我国会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对我国会计管理的体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对象及内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也称会计标准,是制定会计核算制度和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范。
1.《企业会计准则》。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两大部分。
(1)基本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主要是为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而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为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依据,又包括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准则。
(2)具体会汁准则。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企业各种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基本业务准则、特殊业务准则和特殊行业基本业务准则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财政部制定的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性规定。主要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前提、会计要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财务会计报告等作出的规定。

(三)财务规则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是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髙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由财政部制定的规范行政单位财务活动的一般规则。主要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以及行政单位财务分析指标等作出规定。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是财政部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由财政部制定的规范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一般规则。主要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事业单位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以及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等作出规定。

(四)会计制度
1.《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由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的具体会计核算制度。主要内容有: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会计要素、有关会计业务核算中会计科目及其使用方法的规定、会计凭证账簿记帐程序和记账方法的规定、会计报表 的格式及其编制方法、有关财产管理、成本计算方面的规定和有关财产清查、会计人员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方面的规定等。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由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制定的行政单位具体会计核算制度。主要内容有: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核算基本前提、会计要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科目运用、会计报表编制要求和编制说明等。
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由财政部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的具体会计核算制度。主要内容有: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要素、会计科目运用、财务报表编制要求和编制说明等。

2013年版教材P228第7-13行,2014年教材改为: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用于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所得税、净利润
计算公式为:
(1)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利润总额=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投资收益(亏损以“-”号填列)+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013年版教材P245第3-20行(由于行政单位……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2014年改为:
一般来说,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上遵守的一般会计原则和基本会计前提和企业都是相同的。只是由于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与企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不同,会计核算的目标在个别地方有所不同,相应的会计核算特点也与企业的有所差 异。主要表现在:

1.会计核算目标不同。企业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经营决策有关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会计信息,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经营和管理决策。同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以及资源使用的有效性。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 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 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2.会计信息使用者不同。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包括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和外部利益关系人两大类,企业外部利益关系人主要有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3.记账基础不同。企业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4.在具体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上有所区别。如企业的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而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5.会计要素不同。企业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利润。而由于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在核算其行政事业活动吋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要素的设置及其定义与企业单位有所区别。行政事业单位为对外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类似企业的利润表)设置了五项会计要素,其中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反映行政事业活动成果的会计要素包括收入和支出或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负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的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支出或者费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2013年版教材P246倒数第10行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 000元以上 ”,去年教材有误
2014年更正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

第六部分 法律:第31-35章(5章)

第31、33章没有变动 ,第32、34、35章有变动

2013年版教材258页最后一段的内容,2014年进行了调整,调整为: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所以,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如果没有特定化,权利就无法确定,权利人就无从行使其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而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此外,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能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核发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2013年版教材287页第8行“①最低注册资本”至第23行“第六,有公司住所”进行了调整。
第二,股东出资要求。①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此,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做要求,但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 的,从其规定。②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 资的财产除外。新修订的公司法删去了对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30%的要求。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新公司法删去了对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的要求,同时删去了缴足注册资本的时间限制。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称、住所,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在此,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做要求,但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新公司法删除 了对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以及其缴足资本时间的限制。第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第六,有公司住所

2013年版教材301倒数第3行-304页关于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通常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分别于2009年和2013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消费者。所谓“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第3条、第62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对象包括:①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③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生产资料时,参照本法执行。

(二)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应享有的正当权益。包括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至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这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②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方式的权利;③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④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別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公平交易、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求偿的主体包括:
①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②服务的接受者;③第三人,即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 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求偿的内容包括:①人身损害(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损害)赔偿;
②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求教获知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即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至第29条的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经营者负有下列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法。经营f应巧恪守社会公德,诚信 经营,公平交易。
2.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安全保障义务。包括:①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
确警示,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缺陷商品召回义务。包括:①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②立即对有缺陷的产品和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③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①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②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 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③经营者提供商品 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8.质量担保的义务。包括①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 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事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除外;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 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③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 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9.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包括:①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经营者应 当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或者更换、修理等义务;②没有规定和约定的’消费者自 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③经营者应当承担因其履行“三包”责任义务而产生的运输等必要费用。
10.无理由退货义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承担七日无理 由退货义务,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例如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11.格式条款的合理使用义务。包括:①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 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 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 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内容无效。
12.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依法获得保障,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査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13.信息说明义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14.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包括:①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信息。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 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③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等必要措施,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况时,成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④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
四)争议的解决
1.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如果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可以自主选择通过以下5种 途径解决:①与经费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①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 者追偿。②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无责任方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责任方追偿。③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④变更后的企业仍应就变更前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⑤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⑥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 的特殊责任。消费者通过展销会、出租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的,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⑦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受到损害 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 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 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⑧社会团体在虚假宣传中的连带责任。社会团 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 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⑨行政部门的责任。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⑩消协的诉讼资格。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的规定:有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 商品等行为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有下述三种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依法要 承担刑事责任: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受伤、残疾、死亡 的;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3.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商品 存在缺陷、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的,要承 担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至52条的规定,经营者或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务 造成消费者人身权、财产权损害时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就 下述问题做出特殊规定:①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 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②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 照约定提供的,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③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而不得无现拒绝。根据这一规定,一般商品,发现问题后应经过修理、更换,仍无法使用的再予以退货,对不合格商品,只要消费者要求退货,经营者即应负责办理,不得以修理、更换或者其他借口延迟或者拒绝消费者退货要求。④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⑤故意提供缺陷产品致严重后果的责任。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 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