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基础精讲班第1讲讲义
新版教材分析

一.2014年《中级财政税收》教材内容体系
第一章公共财政与公共财政理论
第二章财政支出理论与内容
第三章税收理论
第四章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第五章所得税制度
第六章其他税收制度
第七章税务管理
第八章税务检查
第九章国债
第十章政府预算理论与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政府间财政关系
第十二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三章财政平衡与财政政策

二.重难点内容
财政支出理论与内容;货物和劳务税制度;所得税制度;其他税收制度;税务检查;政府预算理论与管理制度;政府间财政关系;财政平衡与财政政策。

三.2014年教材变化情况
P84,十二、标题加上“邮政业”。(营改增内容)。
P85,(二)应税服务,第一段中列举营改增业务时,加上了“财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P86,(三)税率和征收率,2)增加了邮政服务税率11%。
P86-87,2)新增“销售额的认定”。
①融资租赁企业。
A.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
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
发票。

B.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除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

③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
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⑤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A.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B.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P95,(1)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新增7)以外购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的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11)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消费税。

P97,新增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的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P100,营业税税率表中,适用3%税率的删除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业中列举了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其他服务业。

P102,2.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中新增“自2013年12月31日,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P150,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新增:
(21)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2)自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P156,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新增:(24)、(25)、(26)。

四.考前复习建议
(一)新教材出版之前已进行了听课学习的学员
1.根据老师对2014年教材变化内容的提示,将学过部分的新增知识点进行补充学习。对于未变化部分可不用管,继续按课件学习后面章节的内容。听完一遍课之后,再粗读新教材,读的过程中回忆课堂上老师提示的重点内容。并在教材中进行适当标注。这个过程应在八月上旬结束。
2.八月底之前,在前面学习的基础上,对教材知识进行归纳总结,把书读薄。
3.九月份主要做练习:教材、讲义中的例题;历年真题;课外练习题。
4.十月份回归教材,把重点内容再复习一遍。这个时间段同时需要查漏补缺。并可继续进行练习。

(二)刚开始学习或尚未开始学习的学员
1.现在应订立学习计划,并立即开始学习。
2.八月底结束第一遍学习,这个阶段的学习方法可以先预习再听课,也可以先听课再复习,总之,八月底之前要完成的是听一遍课同时看一遍教材。
3.九月上旬,对第一阶段学习内容进行归纳总结。
4.九月中旬至十月上旬,为巩固所学内容而大量进行练习。
5.十月下旬至考试前,对重点内容进行强化复习,记准、记牢、会计算,准备迎接考试。

预祝同学们顺利通过2014年中级财政税收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