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人力资源新教材具体变动
教材结构 |
变动 |
第二部分 |
“第十一章劳动关系”为2013年新增的一章 删除旧教材第一节中第148页“四 、劳动关系的矛盾处理” 第154改标题“四、世界各典型国家劳资关系的不同模式”,内容未变 |
第四部分 |
第十五章劳动关系协调 第四节“特殊用工”中旧教材第217页(新教材第218页)改标题为“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和比例”,新增该标题下的四段内容。 |
第十六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第五节“劳动争议诉讼”旧教材第233页(新教材第234页)新增“(八)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
第十七章社会保险 第四节“工伤保险”中第246页新增“(四)多次发生工伤的待遇领取”; 第七节“企业补充保险”中旧教材第250页(新教材第250页和251页)新增“(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五)领取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六)企业年金合同争议的处理” |
模拟试卷 |
新题目 |
第十五章 劳动关系协调 P218页 第8行 改标题为“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和比例”,新增该标题下的四段内容。
(八)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和比例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 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 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 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 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 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 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1日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 调整用工方案,于2014年3月1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 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 未在2014年3月1日前将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之前,不得 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六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P234 新增“(八)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八)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七章 社会保险
第四节“工伤保险”P246 新增“(四)多次发生工伤的待遇领取”
(四)多次发生工伤的待遇领取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七节 企业补充保险 P250和P251 新增“(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五)领取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六)企业年金合同争议的处理”
(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 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 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当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 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解缴。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工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人 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五)领取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 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 均分摊计人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年金合同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 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