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教材精讲班第3讲讲义
第一章 总论(三)

知识点五:法的分类(必考点)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成文与不成文看立法方式)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普通根本看三方面)
3、根据法的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程序看内容)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特别看效力)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国内看法的主体)
6、根据法律运用目的:

公法与私法(公私法看目的)

分类标准 种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制定 认可 制定 认可

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 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根本 最高 严格

根据法的内容 —— 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权利义务 (步骤和方法)

根据法的效力范围 —— 一般法和特别法
全部范围 特定范围 全部范围 特定范围

应用分析
【历年真题·单选题】在下列法的各项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的是(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答案】A


知识点六: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轮换考点)
现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划分标准:

1.调整对象。
2.调整方法。

应用分析
【历年真题·判断题】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 ( )(2008年)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