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5 .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

主要内容如下:

( l )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定交通出人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

( 2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 3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 4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

主要内容如下:

( 1 )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 2 )建筑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 3 )道路系统规划设计。

( 4 )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 5 )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 6 )竖向规划设计。

( 7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 1 )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 2 )主要图纸包括:规划范围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6 .有关建制镇规划

建制镇一般需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实行镇管村体制的建制镇,其总体规划应包括镇辖区范围内的村镇布局。

7 .乡规划

乡规划的内容和文件图纸,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图纸一般应包括: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为 1 / 5000 1 / 25000

8 .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 l )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各项设施;

( 2 )村庄居住、公共设施等用地布局;

( 3 )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 4 )环境卫生设施的分布、规模;

( 5 )防灾减灾、防疫设施规划;

( 6 )分期建设安排及近期建设规划。

(四)城乡规划的审批

城乡规划必须坚持严格的分级审批制度,以保障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城乡规划审批的要点如下:

1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

《 城乡规划法 》 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在上报国务院前,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在报审前应依法将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2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3 .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批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4 .人防建设规划的审批

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批

6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乡规划法》关于城市规划工作中各个阶段的内容和审批办法的规定,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对于指导我们的工作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城乡规划的修改

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便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但是在城乡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影响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各种因素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城乡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做局部的调整或修改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按照《 城乡规划法 》 的规定,在维护规划实施严肃性的前提下,当出现下列五个条件之一时,可以依法进行规划修改:

( 1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 2 )行政区划调整需要修改规划的。

( 3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调整规划的。

( 4 )经评估确需调整规划的。

( 5 )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城乡规划法 》 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文件对各类规划的修改程序也进行了规定。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组织编制单位应首先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编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按照程序报批。

关于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及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首先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应按照程序报批。

如果涉及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织编制单位必须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专题报告,对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作出专门说明,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修改后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修改近期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内容的修改,只能在总体规划的内容限定范围内,对实施时序、分阶段目标和重点等进行调整。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要依法报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备案。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提示】

该部分内容可能作为知识点出现在规划实施管理内容的考题中,主要判断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编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考点】

1.城乡规划体系的内容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 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各级城乡规划的组织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

城市规划编制的组织;

镇规划编制的组织;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组织;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组织;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组织。

【易错】

分清城乡规划体系中各级城乡规划编制的组织者: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一一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一一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城市总体规划一一城市人民政府组织;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一一县人民政府;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一一镇人民政府;

镇总体规划一一镇人民政府;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一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一一镇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一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修建性详细规划一一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乡规划、村庄规划一一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