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点解析班第1讲讲义
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 总论

【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

【提示】法律效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XX规定、解释
国际条约、协定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A.宪法
B.行政法规
C.法律
D.行政规章
【答案】C
【解析】选项A: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选项B: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选项C: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选项D: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一省三市”地方政府制定。
【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答案】B
【解析】选项A属于部门规章;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选项C属于法律;选项D属于地方性法规。
【提示】教材中的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法律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考点二】法律行为与代理(重头戏,概念必须清楚)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提示】事实行为只是事实,不是以达到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3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答案】AC
【解析】(1)选项AC:债务的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2)选项BD:属于事实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形式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和特殊书面)、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视听资料和沉默)。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实质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提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统一的,而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公民行为能力的依据。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十周岁(含)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含)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偶尔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D
5.意思表示真实
(1)行为人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原因做出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2)行为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心不一致的,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予以变更或撤销;
(3)行为人故意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发生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提示】法律行为成立在先,满足条件后生效。
(1)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2)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律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乙签订合同约定“甲死亡后,将其所有的房屋以100万出售给乙”,该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选项A中,如果乙出于恶意导致甲死亡,应视为条件不成就,甲无须履行该租赁合同
C.甲、乙签订合同约定“如果甲中彩票500万,则分给乙100万”,该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D.选项C中的法律行为再双方签订合同后即可生效
【答案】BC
【解析】选项A:死亡应作合同生效的期限;选项B:乙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选项D: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成立在先,满足条件后才生效。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提示】法定代理人可代理其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提示1】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未发病期间实施的,符合条件的,应认定有效。
【提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在《合同法》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提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无效合同,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属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1)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变更或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成人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二】法律行为与代理(重头戏,概念必须清楚)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3)乘人之危的
【链接】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也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撤销权人法定期间内请求撤销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
(2)撤销权人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考点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表现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以下几种情形除外:
(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默示)
(2)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3)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
【提示1】表见代理的情形: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证明的文件(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的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等。
【提示2】除上述情形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视同无效民事行为。
【提示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恶意)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乙服装厂的销售代理人,乙服装厂主营真丝服装和牛仔服装。代理合同约定,甲公司代理销售真丝服装,代理期限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并约定发货周期通常为30-40天。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在代理期限截止后所做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B.甲公司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丙公司签约销售乙公司的真丝服装,后丙公司收取10万元定金后消失,则甲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C.甲公司在代理期内和丁公司签订了牛仔服装合同,乙公司得知后正常安排发货的,则应由乙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D.甲公司在代理期内和戊公司计划签订大批量的真丝服装购货合同,但戊公司要求必须28天内到货,否则将取消订单,于是甲公司在合同中约定25天内发货,则此代理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如因无法及时交货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答案】ACD
【解析】选项A: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属于无效代理;选项B:属于“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选项C: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选项D: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4.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例题·单选题】(2013年)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
A.代理期间届满
B.代理人辞去委托
C.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撤销委托
【答案】C
【解析】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选项A);(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选项BD);(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选项C错误);(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考点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包括:
(1)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2)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仲裁协议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中对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变更、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提示】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另一方请求法院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提示】在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协议必备内容的有( )。
A.仲裁事项
B.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C.选定的仲裁员
D.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答案】ABD
【解析】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例题.单选题】甲、乙因买卖货物发生合同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审理时,乙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仲裁协议有效,法院驳回甲的起诉
B.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
C.由甲、乙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D.视为甲、乙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D
【解析】如果乙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甲的起诉,应选A;如果乙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才提交仲裁协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应选D。
【例题·多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仲裁协议无效的有(    )。
A.继承、婚姻关系事项签订的仲裁协议
B.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并未签署仲裁协议或条款,但发生争议事后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C.双方签订仲裁协议时未选定仲裁委员会,发生争议时未达成一致意见
D.双方签订合同时注明了仲裁条款,并且条款内容齐全,但之后合同被确认解除
【答案】AC
【解析】选项A: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BC: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选项D: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考点五】诉讼管辖
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协议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五】诉讼管辖
3.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和最高法院确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考点五】诉讼管辖
4.协议管辖
所谓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了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考点六】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启动的方式:
(1)本院院长提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提示】民事诉讼和经济仲裁区别

应用分析
【例题.多选题】关于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相关内容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民事经济纠纷实行或裁或审制度
B.民事诉讼与仲裁均实行回避制度
C.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D.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仲裁不公开进行
【答案】ABCD
【考点七】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力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债权人起诉后,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5.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是,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3年
①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
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4)4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5)5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提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是一个绝对期间。一般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是一个相对期间。
应用分析
【例题.单选题】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0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是( )。
A.2010年6月30日之前
B.2010年12月31日之前
C.2011年6月30日之前
D.2011年12月31日之前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计算。本题中2009年6月30日对方未付租金,即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的日期,则诉讼时效期至20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