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教材精讲班第1讲讲义
第一章 总论(二)

第二节 经济法的主体

重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难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知识点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两种方式取得方式:
(1)法定取得
(2)授权取得


知识点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常考考点)
(一)根据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
1、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2、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
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也是经济管理主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个体户及农村承包经营户
6、公民。(2010年多选题)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重点)
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包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规制主体包括: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多选题)
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包括:
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关注】

①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调的与被调的,规制与被规制的地位不平等)
前者占主导。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②经济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人大)
③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非都是调控主体(看职能)(职能部门≠调控主体)
④社会团体本身并不直接具有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职能,并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社会团体——无职能不属调制主体)
 

知识点三 经济法主体权利与义务(常考考点)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法定)(职权法定)
调制权包括: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
1、宏观调控权:(财金计划调控权)
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两反一消规制权)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
【关注】调制权——职权法定
3、调制权的分配(立法权分享,执法权独享)

(1)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2)调制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
也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分享制)
(3)调制执法权往往是采取较为集中的模式,
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独享制)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市场对策权的体现:
市场主体之间——竞争权——公平竞争与正当竞争;
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