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因里希法则

海因里希法则

 

()海因里希法则

这个法则是1941年美国的海因里希从统计许多灾害开始得出的。当时,海因里希统计了55万件机械事故,其中死亡、重伤事故1 666件,轻伤48 334件,其余则为无伤害事故。从而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在机械事故中,伤亡、轻伤、不安全行为的比例为l:29:300,国际上把这一法则叫事故法则,见图l-l。这个法则说明,在机械生产过程中,每发生330起意外事件,有300件未产生人员伤害,29件造成人员轻伤,1件导致重伤或死亡。

对于不同的生产过程,不同类型的事故,上述比例关系不一定完全相同,但这个统计规律说明了在进行同一项活动中,无数次意外事件,必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

事故法则说明,要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减少和消除无伤害事故,要重视事故的苗头和未遂事故,否则终会酿成大祸。

()危险源

从安全生产角度,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中的作用,一般把危险源划分为两大类,即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类危险源。

第一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包括生产过程中各种能量源、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第一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它具有的能量越多,发生事故后果越严重。

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广义上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环境不良以及管理缺陷等因素。第二类危险源决定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它出现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大。

()重大危险源

广,可能致重大事故生的危源就是重大危源。

《中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第九十六条对重大危源作出了明确的定:重大危源,是指期地或者临时地生、搬运、使用或者存危物品,且危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包括所和)。当元中有多质时,如果各的量足式(12),就是重大危源。

n

qiQi1    (12)

i=1

式中  gi——元中i实际存在量;

Qi——物i界量;

N——元中物种类数。

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 8218--2009)标准(见附录一)中,表1将容易引发事故的78种化学品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归类,划分为爆炸品,易燃气体、毒性气体,易燃液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6大类9小类,给出了78种典型危险化学品属于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表2给出了其他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6大类9小类属于重大危险源的临界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