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具有法人资格
  2.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3.以营利为目的
  4.依法设立
  (二)公司的种类
  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学理的解释,可以对公司作出以下分类:
  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提示】两种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个人的财产是独立的,同时公司拥有的财产也是独立的,简称“双独立”。另外,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也是会计主体。
  (3)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合伙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规定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4)两合公司。是指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公司仅以资本的实力取信于人,股东个人是否有财产、能力或者信誉与公司无关。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的责任,共同设立公司原则上不以相互信任为前提。
  (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人合公司的财产及责任与股东的财产及责任没有完全分离,其不以自身资本为信用基础,法律上也不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股东可以用劳务、信用和其他权利出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般也不分离。
  (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两合公司。
  3.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而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因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而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因其股权被持有而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他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机构。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