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发行
  (一)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股份是指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相同的金额或比例划分为相等的份额。股份作为代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是公司资本的最小划分单位,股东根据其出资额度计算出其持有的股份数量,所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加起来所代表的资本数额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平等性,公司每股金额相等,所表现出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
  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股票具有以下性质:
  1.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证券,股票记载着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反映着股票的持有人对公司的权利。
  2.股票是证权证券。股票表现的是股东的权利,任何人只要合法占有股票,其就可以依法向公司行使权利,而且公司股票发生转移时,公司股东的权益也即随之转移。
  3.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应当采取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其记载的内容和事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4.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依法进行交易。   
  (二)股票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股票分为以下几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这是按照股东权利、义务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依照规定,普通股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优先股是指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不受公司盈利大小的影响,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利的,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
  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但是,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实践中,发行优先股的很少。   
  2.国有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这是按照投资主体性质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发起人股是指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社会公众股是指个人和机构以合法财产购买并可依法流通的股份。   
  3.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这是按照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进行的分类。
  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除上述分类以外,我国的股票还可根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分为A股、B股、H股等;按股东有无表决权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等。
  (三)股份的发行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据此,股份发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